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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8养猪政策
文章来源:联合肉类 更新时间:2008-4-24 8:35:24 点击数: 评论本文

 

  补贴方式: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防疫补贴政策

  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和病猪扑杀补助。除目前已实行生猪口蹄疫强制免疫外,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省以上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防疫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其上一年度中小规模(500头以下)和散养生猪的实际出栏量,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病猪及同群猪按照生猪口蹄疫补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场(户)补助。补助标准暂定大猪600元/头,小猪200元/头,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级财政20%、地方财政20%、饲养场户承担20%。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补贴标准:病害猪损失补贴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承担比例:中央财政40%,省财政40%,其余2 0%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  (财建[2 007]608号)、浙财企字[2 007]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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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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