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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设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为什么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呢?因为我们发现私屠滥宰的现象往往发生在一些城乡结合处,或者是靠近城市的农村地区。在进行处罚时,我们发现,有些窝点已经在这里进行私屠滥宰很长时间了,房屋出租人非常清楚他出租的房屋是用于做什么的。当我们进行处罚的时候,私屠滥宰的违法者今天在这里被你抓到了,罚了一些钱,明天再换个地方进行违法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只能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例如他每天屠宰一头猪,但是他已经在这里进行很长时间了,但你查出的储量很小,提供场所的人员实际上是和违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结合在一起的,提供场所的人是明知违法而违法,所以我们把处罚范围扩大到提供场所或者设施的人及单位。
对有注水行为的屠宰企业及负责人都将进行罚款
和80年代、90年代相比,这几年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在一些地区还有发生的现象。考虑到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谋取暴利,对生猪进行注水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我们在处罚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第27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及其生猪产品进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要没收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要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我们还规定,对有注水行为的屠宰企业,除了对企业进行罚款以外,还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是原来没有的。对货值难以确定的,我们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及其他单位进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有害物质的,在货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定点屠宰企业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除处罚以外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及其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要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时要出具“两章两证”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在集体伙食单位、餐饮服务网点中就餐消费者的基本肉食安全。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规定呢?我们发现在市场上,因为有市场管理人员、工商部门和消费者进行监督,一些非定点屠宰企业,私屠滥宰的肉品很难在市场中出现。但是在一些地方的餐饮业,有些人走街串巷卖一些没有检验检疫章或者注水肉的产品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到了餐饮企业,所以我们要求餐饮企业必须从市场上购买正规的屠宰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集体伙食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实行这样一个制度以后,可以有效地制止病害肉流入到餐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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