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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公布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8-9-5 点击数: 评论本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28日签署第53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新华社9月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办法》。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的这一《办法》共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等条件。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用途明确;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等条件。

  《办法》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特有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的畜禽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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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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