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粉碎机的安全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锤片式、齿爪式饲料粉碎机(以下简称“粉碎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 安全色 JB/T6270—1992 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 SB/T10117 锤片式粉碎机 3 安全设计要求 3.1 粉碎机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2 各零部件的联接方式应牢固可靠,保证不因振动等情况而产生松动。 3.3 防护装置 3.3.1外露的转动部件必须有防护装置,防护装置的网孔应保证人体任何部位不会接触转动部件。 3.3.2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刚度,保证人体触及时不产生变形或位移。 3.4 喂料口 3.4.1人工喂料的青、粗饲料(青草、水浮莲等水生植物类及麦秸、玉米秸、山芋藤等秸秆类、藤类)粉碎机的喂料斗长度不得小于500mm;喂料斗平台高度应为700mm-1100mm。 3.4.2人工喂料的谷物类(麦类、大豆、玉米、地瓜干、碎豆饼等)粉碎机应安装可控制物料流量的颗粒料斗。 3.4.3系统自动喂料的粉碎机必须配有防止磁性金属异物进入粉碎室的保护装置。 3.4.4人工喂料的粉碎机的喂料口处应有“粉碎机工作时严禁将手伸入”的警示标志。 3.5 粉碎机应装有在打开粉碎室门或粉碎室门未关闭到位时,保证电动机不能启动的联锁装置(单独使用的功率小于 18 5kW的小型粉碎机不作规定,但制造单位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提出明确的警示)。 3.6 粉碎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接地标志。单独使用的出厂时不配电气控制箱的小型粉碎机,制造单位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7 粉碎机的外壳及外露零部件在设计时应避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 3.8 粉碎机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主轴的转向。 3.9 电气控制箱及电动机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出厂时不配电动机的小型粉碎机,制造单位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提出明确的警示说明。 4 制造及验收要求 4.1 粉碎机的转子应按 SB/T10117锤片式粉碎机标准中的要求做平衡校验。 4.2 锤片式粉碎机径向相对的两组锤片总质量差不得超过5g,齿爪式粉碎机扁齿的同组重量差应符合 JB/T6270—1992中 3 4 2的要求。 4.3 所有转动部件应转动灵活,无卡滞和碰擦现象。转子上的锤片,在自重作用下,应能自如地绕销轴转动。 4.4 防护罩、操纵机构的手柄应涂有醒目的并区别于粉碎机本色的漆。危险处应按 GB2893中的规定标示。 4.5 粉碎机工作区域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4.6 产品标牌中至少应标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标准号; ———产品型号; ———制造单位的名称; ———配套功率; ———主轴转速; ———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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