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说,就是上述受害公司在与宁波杉科签订合同时约定,宁波杉科“去搞一张许可证”,于是宁波杉科就出具了进口商为天津中盛、收货人为受害公司的进口许可证。被委托的受害公司再以此许可证去办理海关等处的手续,完成进口。
“这种方式是畸型的,”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评述,“正常情况下,受委托方应该具有进口棕榈油资质,也通常是这个原因才委托进口”。“其实现在申请进口棕榈油的资质并不难,可能是受委托方来不及或是懒得去申请资质。”
无论如何,在合同签订后的交易过程中,像宁波杉科这样的委托方与天津中盛粮油的亲密关系是愈发明显的。
在上述合同中还规定,如逾期甲方没有将全部货款和费用打入乙方帐户,“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拍卖等),并没收保证金”。
受害公司表示,在该次交易中,最先引起他们怀疑的是2007年底买入棕榈油时的价格约为9000元/吨,而2008年2月,棕榈油价格一度高达11000元/吨以上,宁波杉科还是没有来交款提货。
3月上旬,信用证到期,宁波杉科未能全部完成付款,受害公司拿提单至天津要求提油变卖,宁波杉科的法定代表人徐松一再要求不要提油变卖,允诺会还款,并保持每周打入一点款项。而天津中盛粮油则对受害公司表示,愿为宁波杉科“担保还钱”,推托提油要求。
直至法院查封宁波杉科资产,才发现其在三家银行的总存款到5万元。
“从接手天津中盛起,王伟就一直在这样操作,”上述为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粮油贸易一般是用开远期信用证的,船十几天就到了,当时大家觉得,王伟这样用远期信用证套钱,早晚要出问题。”
事实上,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宁波宁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物产集团下属国际贸易公司都是因此被牵涉进来的。
宁波银行界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宁波杉科委托宁兴股份有限公司代开信用证明,并将位于上海淮海路的一处面积达9000多平方米的商住楼用于抵押,其开具的信用证的数额高达10多亿元。由于其中涉及银行担保,预期风险将由相关银行承担。因此,在2个月前,人民银行宁波分行就已经怀疑宁波杉科。该人士说,宁波杉科提供的淮海路商住房的担保,看来是个多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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