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8月2日:在“中盛粮油案”审理尚未出结果之时,作为受损企业之一的中纺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中纺油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裁决,准备将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盛”)仓库所剩的3100余吨棕榈油全部提走,这立即招来了其余受损企业的一致反对。
中纺油脂申请先予执行
7月31日上午,天津保税区东方大道,中盛粮油。这天,这里集聚了天津二中院的法官、中盛粮油的数位员工以及五六家受损企业的代表。他们正是为中纺油脂预备提前提走中盛粮油仓库所剩油脂一事而来。
天津二中院一位法官首先对中纺油脂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情况进行了陈述:中纺油脂提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认为,随着天气气温升高,检测数据显示存放于中盛粮油仓库的部分油脂已经出现质量问题;而中盛粮油公司内部目前较为混乱,油脂存放于此还存在安全隐患。考虑到案件审结时间尚难确定,如果油脂过期将造成很大的损失,且中纺油脂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如果执行出错将承担赔偿责任。天津二中院经过研究,为保护受损方合理权益的实现,决定同意中纺油脂先予执行申请。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中纺油脂的代表表示,中纺油脂存放于中盛粮油仓库的棕榈油为3100多吨,这些数据经过了天津二中院与中盛粮油核实。无论是权属的确认,还是量的确认,都符合程序。然后,再由天津二中院下达先予执行的裁决。所以,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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