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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抽:2批次食用油样品不合格
更新时间:2018年8月24日  油脂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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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共14类食品343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36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其中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洪湖市海业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浓香)(生产日期/批号:2018-04-03),苯并[a]芘检出值为21.3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初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枣阳市宜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湖北憨老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生产日期/批号:2018-06-18),酸价(KOH)检出值为5.0mg/g,标准规定为≤2.0mg/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武汉、襄阳、荆州、咸宁、潜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酸价或称中和值、酸值、酸度,在脂肪生产的条件下,酸价可作为水解程度的指标,在其保藏的条件下,则可作为酸败的指标。《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中规定,含油型膨化食品中酸价不能超过5mg/g;《GB/T 8233-2008 芝麻油》中规定,小磨香油中酸价应符合≤2.0mg/g(一级)、≤4.0mg/g(二级)的规定。

 
 文章来源:甘肃省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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