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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1-12-27 23:02:00 点击数: 评论本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9月17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农业部第2号令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把兽用生物制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农业部第2号令与1996年农业部等6号令相比较,应予以重视的几个方面。

    (一)疫苗供应方面取消逐级订购和跨省订购由省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的管理制度。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或其他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采购预防用生物制品。

    (二)取消大型养殖场可以订购自用疫苗的管理制度。任何符合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养殖场皆可订购本场自用疫苗。

    (三)取消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由省级动物防疫机构或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一家单位统一组织的管理制度。进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管理等同于国产预防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管理。

    (四)明确提出研制单位在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的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时,不得收取费用,试验损耗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研制单位承担。否则,将视为非法经营。

    (五)明确提出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将每批产品的样品和检验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六)加强了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的管理。要求使用者必须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并必须按照说明书、瓶签的内容及农业部发布的其他使有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七)对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继续实行粘贴专用标签的管理制度。对未粘贴专用标签的,将按假兽用生物制品处罚。

    二、为全面贯彻实施本《办法》,并以此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兽用生物制品和非法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活动,彻底整顿兽用生物制品市场。对《办法》的实施情况,我部将在明年组织检查,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认真学习研究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贯彻实施,要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活动,对一些重点案件要积极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要积极向消费者宣传、讲解有关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良好的打假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将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的市场管好。同时,各地要在明年第一季度末将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材料书面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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