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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颁布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2-1-11 12:14:00 点击数: 评论本文



    近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颁布了新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规定要求:

    一、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及用于分装的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二、兽药制剂室提供:《兽药制剂许可证》、被抽样兽药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进货凭证(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购销记录及库存量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四、下列情形均不予以抽检。国家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而未经检验即生产、销售的;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或人畜共用原料药未取得兽药或药品批准文号的;用途或用法用量超出规定范围的;应标明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经营或进口兽药的;未经登记或者质量检验不合格仍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抽样规定》和《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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