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 政策 >> 法规 >> 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3号
文章来源:饲料博览 更新时间:2003-2-18 13:46:00 点击数: 评论本文

New Page 1

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是兽药审批的和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在审查产品申报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并随产品批件与质量标准同时发布,心未同时发布或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得核发《新兽药证书》和产品的批准文号;各地在审查兽药广告申报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标签和说明书,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核发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二、2003年2月1日前,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办法》及《善于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规定的,一律按《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重新审定、发布。

三、各兽药生产企业要立即对本生产的兽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2003年3月1日起,凡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四、兽药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所经营产品的清仓查库工作,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要及时与生产企业沟通。自2003年4月1日起,不得经营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

五、自2003年4月1日起,兽药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产品。

六、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03年5月1日前,对本辖区《办法》执行情况及《善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2003年5月15日前各地应将检查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七、2003年7月1日前,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ОО二年十二月九日

 

作者: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25号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确定六大发展计划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出紧急通知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部要求贯彻执行转基因条列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对本文有什么新的看法?有什么更加独到对见解?欢迎对本文发表您的评论,欢迎批评指正!
姓名:
信箱:
内容:
热点文章:
推荐新闻2007年饲料行业十大热
普通新闻2007十大经济人物
普通新闻2007年十大饲料品牌排
普通新闻2007四川十大知名饲料
普通新闻全国中小型饲料企业经
普通新闻用心沟通 铸就企业和谐
普通新闻中国西部国际畜牧业及
普通新闻2008第四届华北(石家庄
普通新闻刘永行:成为王永庆
普通新闻刘永好隆国强聊中国企
图片动态:

吹响2008中国饲料
综合动态论坛:
Copyright (C) 1997-2006 Feedtrade.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C) 版权所有:1997-2006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