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 政策 >> 法规 >> 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34号
文章来源:饲料博览 更新时间:2003-2-18 13:47:00 点击数: 评论本文

New Page 1

200211月,比利时小型企业贸易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烈日省(Province of liege)Bullingen 区的野猪中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或野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仪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ОО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作者: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25号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确定六大发展计划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出紧急通知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部要求贯彻执行转基因条列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对本文有什么新的看法?有什么更加独到对见解?欢迎对本文发表您的评论,欢迎批评指正!
姓名:
信箱:
内容:
热点文章:
推荐新闻2007年饲料行业十大热
普通新闻2007十大经济人物
普通新闻2007年十大饲料品牌排
普通新闻2007四川十大知名饲料
普通新闻全国中小型饲料企业经
普通新闻用心沟通 铸就企业和谐
普通新闻中国西部国际畜牧业及
普通新闻2008第四届华北(石家庄
普通新闻刘永行:成为王永庆
普通新闻刘永好隆国强聊中国企
图片动态:

吹响2008中国饲料
综合动态论坛:
Copyright (C) 1997-2006 Feedtrade.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C) 版权所有:1997-2006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