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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牧[2004]68号
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对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首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将于2005年6月到期,获证企业应申请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我部已发布公告明确换证范围、时间和工作步骤。为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办法》,规范饲料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行政,保障经费和人员,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把换证工作同学习《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保证换证工作质量,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二、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检查清理、整顿提高,促进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三、要把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同检查企业生产记录、留样观察和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起来,促进完善企业管理档案。作为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到期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45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对符合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首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将于2005年6月到期,获证企业应申请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为了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
凡是经农业部依法审批设立,已取得饲料添加剂或添加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半年向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原先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到有效期自行作废。换发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仍为五年。
二、换证工作步骤
(一)申请阶段。企业在自查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后(见附件一),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的填写详见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上刊载的《申证指南》,网址为http://www.chinafeed.org.cn);(2)厂区平面布局图:应为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替代;(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得用方框图替代;(4)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二)审核阶段。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应根据《办法》规定,组成评审组,按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见附件二)逐项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及时将其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一并报送农业部,一式一份。
(三)核准阶段。农业部自受理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10日内,将申请提交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四)换发新证阶段。农业部根据专家审核委员会评审结果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集中公告。
三、即日起新申请和换发生产许可证以本公告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为准,原《关于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审核、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牧函[1999]22号)中的申请书和审核表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相结合,依法办理,认真审核,按时上报。各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保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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