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市辖区内使用和经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作如下规定:
一、饲料生产企业禁止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下简称《合格证》)
1、饲料生产企业在采购环节上不得购进未取得《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2、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仓储部门不验收储存未取得《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3、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在投料生产时不添加未取得《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二、饲料产品经销商店不购进和代销未取得《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1、饲料经销商店在进货渠道上不购进未取得《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2、在销售方面不销售和代销未取得《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三、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饲料企业和饲料经销商店,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于2005年10月1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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