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 政策 >> 法规 >> 政策正文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确立四项应急处理制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11-22 8:40:27 点击数: 评论本文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姚润丰、董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1日表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启动四项应急处理制度控制和扑灭疫情。

  曹康泰21日在此间举行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说,重大动物疫情不仅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危害,而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山东举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模拟演练 11月18日,山东省暨济南市卫生系统在济南黄河大堤上举行了一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模拟演练”,有关人员将采集到的“标本”紧急封存并送往相关部门检验。该演练包括现场消毒、急救患者、登记密切接触者等内容。 新华社发(左庆 摄)

  根据条例规定,疫情的应急处理将从四个方面进行: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度。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应急预案的启动制度。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控制度。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制度。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作者:佚名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
国务院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现已实施
国务院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
液态奶生产备案制度
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对本文有什么新的看法?有什么更加独到对见解?欢迎对本文发表您的评论,欢迎批评指正!
姓名:
信箱:
内容:
热点文章:
推荐新闻2007年饲料行业十大热
普通新闻2007十大经济人物
普通新闻2007年十大饲料品牌排
普通新闻2007四川十大知名饲料
普通新闻全国中小型饲料企业经
普通新闻用心沟通 铸就企业和谐
普通新闻中国西部国际畜牧业及
普通新闻2008第四届华北(石家庄
普通新闻刘永行:成为王永庆
普通新闻刘永好隆国强聊中国企
图片动态:

吹响2008中国饲料
综合动态论坛:
Copyright (C) 1997-2006 Feedtrade.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C) 版权所有:1997-2006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