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 政策 >> 法规 >> 政策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文
文章来源:农业部 更新时间:2006-1-5 15:45:15 点击数: 评论本文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作者:佚名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颁布
中国制定畜牧法明确五大问题
中国制定畜牧法明确五大问题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对本文有什么新的看法?有什么更加独到对见解?欢迎对本文发表您的评论,欢迎批评指正!
姓名:
信箱:
内容:
热点文章:
推荐新闻2007年饲料行业十大热
普通新闻2007年十大饲料品牌排
普通新闻2007十大经济人物
普通新闻2007四川十大知名饲料
普通新闻刘永好斥资百亿打造“
普通新闻2008第四届华北(石家庄
普通新闻2008山东省畜牧业(临沂
普通新闻2008中国秸秆综合利用
普通新闻触摸饲料业拐点上的困
普通新闻大赢家2008实战高端论
图片动态:

大江中盛集团科研
综合动态论坛:
Copyright (C) 1997-2006 Feedtrade.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C) 版权所有:1997-2006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