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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7-4-24 12:03:09 点击数: 评论本文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73号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200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第73号)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经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部 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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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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