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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走向法制管理
文章来源:江苏农业标准信息 更新时间:2007-7-26 11:33:27 点击数: 评论本文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经济,国家有关部门首先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标准化烂摊子进行了整理,使之为恢复经济服务。农业方面先后制定了《棉花分级检验标准》、《种马饲养标准》、《种马统一鉴定暂行办法》、《绵羊人工受精工作实验程序》、《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标准》等。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改革中迅速发展,农业标准化有了蓬勃发展,农业标准化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产量,制定并实施了一批标准,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也有了一定进展。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的产品(含种子类)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存储、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应制定标准。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以第19号令发布了《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将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

  经过多年工作,包括农业产业(种植业、林木业、畜禽业、水产业、低等生物业),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机),产后加工业(食品工业、饲料工业、棉纺工业、橡胶 工业)等标准体系初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 施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业标准化工 作已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提出:把农产品推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继续调整和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以流通为重点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体制;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效农业,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要以农产品的等级制度为重点,建立主要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并尽早在全国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加工企业、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内实施,通过试点,积极向全面实行农业标准化过渡;积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鼓励开拓和扩大国际市场,出口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要符合国际标准,以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以开发高新技术为主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试验示范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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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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