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8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 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 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 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 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 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 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 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