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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佛山农业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7-26 11:38:06 点击数: 评论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8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 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 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 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 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 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 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 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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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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