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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水产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4-29 13:25:10 点击数: 评论本文

 

  四、抽查要求

  (一)各被抽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准备苗种生产企业名单,并与执行抽检任务的质检中心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被抽样单位。选取的抽样单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苗种生产状况。

  (二)凡被确定的被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由我部公告。抽样前,抽样人员应查验苗种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抽样时应完整填写抽样单(见附件2)。

  (三)本次水产苗种抽样费用为每个样品1000元,由质检中心直接拨付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后者应按抽检的苗种产品价值支付给被抽检单位。

  (四)各质检机构需按附件3和4的要求进行抽样、编号、样品处理、检测和判定检测结果。

  (五)各质检中心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并填写检测结果汇总表。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水产苗种品种、样品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建议。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7。

  (六)本次抽检结果仅做决策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时间安排

  (一)本次水产苗种抽检于2008年4月至6月进行,全部检测工作于6月底完成。具体抽检时间由各质检机构与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二)各质检中心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抽查结果及总结报告、结果汇总表等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进行汇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7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我部渔业局。

  抽检过程中有关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人:郭云峰
  联系电话:(010)64192927、64192995(传真)
  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马兵
  联系电话:(010)68673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b@vip.sina.com
 2008年鱼苗专项抽查附件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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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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