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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农业部领导成员,农业部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处室设置;
(二)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农业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及其 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 ;
(五) 重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农业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农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 及 招标采购 情况;
(六)农业部发布的 农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等农业标准;
(七) 农业农村经济 年度 综合统计信息、市场价格、行业统计信息和行业生产动态管理信息 ;
(八) 农业执法 方案、执法活动及监督抽检结果;
(九)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 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
(十一) 部机关司局级干部、部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管干部)、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任免 , 公务员录用的条件、结果等 ;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农业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农业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司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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