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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信息公开系统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发布,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农业部公告、公报等;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社会公众及管理、服务对象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五条 办公厅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农业部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司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各司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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