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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 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农业部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 条 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负责农业部信息公开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各司局应当在每年 3 月 1 日前向办公厅报送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办公厅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农业部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考评采取随机抽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
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随机抽查程序:
(一)制定信息公开抽查方案,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采取实地检查、问卷调查以及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检查对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评议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并存档作为定期考评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程序:
(一)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组成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和方法,并向被考评对象发出考评通知;
(二)考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采取实地检查、问卷调查、访问服务对象以及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综合随机抽查情况,研究提出考评等次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并将考评结果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息公开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部内通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在 1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农业部机关各司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办公厅、驻部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农业部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部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