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 政策 >> 法规 >> 政策正文
修订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8-6-6 8:53:44 点击数: 评论本文

修订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实行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8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1] [2] [3] [4] [5] 下一页

作者:未知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云南省地方生猪标准通过审定
权威发布: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营口市出台《关于使用和经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网友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对本文有什么新的看法?有什么更加独到对见解?欢迎对本文发表您的评论,欢迎批评指正!
姓名:
信箱:
内容:
热点文章:
普通新闻12日下午,全国多地区
普通新闻饲料、畜牧行业企业抗
普通新闻甘肃农民被骗饲料款26
推荐新闻饲料行业风光不再 正大
推荐新闻看透刘永好,悟出真功
普通新闻专家:震中将向西北方
普通新闻首届商业配方师研习班
推荐新闻新华视点: 粮价、房价
普通新闻2008’海因特鱼虾营养
推荐新闻牛根生的心术与钱术
图片动态:

2008中国畜牧业暨
综合动态论坛:
Copyright (C) 1997-2006 Feedtrade.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C) 版权所有:1997-2006 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