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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肉类检验检疫体系看我国动物防疫监督建设
文章来源:湖南动物防疫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5-10-17 13:50:48 点击数: 评论本文


  2.4 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即乡镇兽医站   
  是国家设在基层的畜牧事业单位,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具体工作。具体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3  我国现行动物防疫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动物和人的安全问题,是强制性的,是政府要管的重要事项,所以必须有完整的法津法规、健全的机构和稳定的动物防疫执法队伍,以及检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实行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的监督。我国的兽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兽医中高等教育、兽医科研和兽医服务等体系,但也必须看到,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上,我们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些做法与美国肉类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和国际通行原则有一定的差距。
  3.1 管理体制不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需要   
  主要表现是中央管理机构分设,内、外检分立,职能交叉,多头对外,管理上不统一,无法保证对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督。从动物产品产业链的养殖、加工、流通到国际贸易呈部门分割,农业部主要是在动物饲养阶段的疫病防疫和兽医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由卫生部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由国家出入境监督检验检疫局管理;畜产品的国际贸易由外经贸部管理。这种分段管理机制,不利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统一实施,影响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整个链条的运行,既不符合WTO等同对待的原则,也不利于国内动物疫病控制和产业的竞争发展。
  3.2 体系运行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目前,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的编制只有几十个,与全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有关的仅三个处(兽医处、兽药药政处、外检处)十几个职位,管理着100多亿头(只)动物的卫生健康、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项工作,与国家对人医人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比较(卫生部、国家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监督管理局等),差距很大。从省地县整个体系看,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兽医机构的设置各地不一,有的只是在省农业厅畜牧处中设1~2人管兽医工作。兽医行政机构中非兽医专业人员从事兽医管理在基层较普遍。按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原则,动物饲养和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活动要在政府的官方兽医体系监控之下,从目前我国的动物防疫监督体制和运行体系看,差距是显然的。此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概念模糊,虽是执法主体,但在实际运作中,多数地方是防疫服务与监督检查混在一起,是官办事业机构,靠搞经营创收养活自身,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政府行为与兽医服务的市场行为混为一谈。
  3.3 法律法规不健全、透明度不高    
  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先后发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但配套规定不够完善,法律条款过于原则不易操作,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交叉或空白,不利于我国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产品质量的提高。动物卫生标准体系不健全,按照SPS协议第3条规定,各成员国的动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以使各成员国动植物卫生措施得到协调一致,促进国际贸易。标准体系是国家动物卫生保护措施的基础,但我国动物卫生标准体系不健全。如标准不一致,与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不接轨;在疫情报告、流行病学监测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有较大差距;疫病诊断方法、兽医诊断实验室管理方面,缺乏标准和规范等。疫病控制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目前已经启动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消灭和控制动物疾病的水平有所提高,但动物疾病控制的总体策略和具体措施尚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没有建立全面的突发疫情应急制度;二是没有实行严进宽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三是动物疫情的透明化管理滞后。

  4 美国肉类检验检疫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严格的讲,拿美国肉类检验检疫同我国的动物防疫监督相比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类比,因为,按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界定,动物防疫除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外,还包括对动物的强制免疫等。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相似的。不论是美国的肉类检验检疫体系还是我国的动物防疫监督着重点都是动物、动物产品的质量管理。思考如何完善和加快我国动物防疫监督建设,美国肉类检验检疫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明确,国内产品与进出口管理统一协调,值得我们借鉴。
  4.1 完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相应修改,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办法、标准等,建立适应新时期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律和技术规范体系。修改和完善有关检疫标准,按照SPS要求,修改、补充现行检疫技术规程、标准,确保各类技术规定、标准和检验出证程序不会构成国际贸易的非必要障碍,同时又能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
  4.2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国家兽医官制度   
  官方兽医制度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对涉及动物健康和人类安全的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制品等进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官方兽医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考核任命和授权的兽医官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通过实行全国的或者省级的垂直管理,对动物疫病防治及动物产品生产实施独立、公正、科学和系统的兽医卫生监控,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切实降低疫病和有害物质残留风险,确保畜牧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维护人类和动物健康。据国际兽疫局(OIE)对143个成员国的调查,65%的国家采取国家垂直管理的办法,另外还有7%是省或州内的垂直管理。这样,打破了地区分割,防止了人才、技术、设施重复设置的资源浪费,也消除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兽医行业作为一个具有很强行政特点和较高技术要求的特殊行业,目前我国对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能力和执法作用亟待加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应结合我国国情,引入国际通行和公认的官方兽医制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兽医管理体制,推行国家兽医官制度,建立国家首席兽医官和地方兽医官,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实行垂直管理。同时,规范执业兽医资格制度,从业兽医与官方兽医严格分开,将动物防疫执法与诊疗服务相分离,除官方兽医外,对所有从业兽医进行资格认证,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在获得开业、处方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疫情报告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主管部门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和官方兽医交付的各项防疫任务。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还应理顺内外检管理体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内外检统一管理,将出入境动物检疫管理工作重新划归农业部。
  4.3 加强财政支持   
  动物防疫监督存在机构不稳定、队伍素质偏低、技术措施落后、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加强体系建设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应当确保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人头经费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中央级财政主要支持动物防疫的立法和重大疫病的扑灭计划,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监控、国内动物疫病流行疾学分析和进口动物产品的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技术支撑机构。省级地方财政重点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和兽医职业从业准人监管,建立和完善不同层面的不同所有制、结构合理的兽医诊断实验和兽医疾疗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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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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