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4 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general feed additive 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l feed additive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6 饲料原料feedstuff 除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用于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单一饲料成分,包括饲料谷物、粮食加工副产品、油脂工业副产品,发酵工业副产品、动物性蛋白质饲料、饲用油脂等。 4 要求 4.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1.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l3078的规定。 4.1.3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4.2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 4.2.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见附录A)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3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4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4.3 药物饲料添加剂 4.3.1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B。 4.3.2 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 4.3.3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4.3.4 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 4.3.5 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4.4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4.1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4.2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4.4.3 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4.4.4 30 kg体重以下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0mg/kg;30kg~60kg体重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150mg/kg;60kg体重以上猪的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应不高于25 mg/kg。 4.4.5 浓缩饲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和铜的含量按说明书的规定用量,折算成配合饲料中的含量计,不应超过本标准4.4.2和4.4.3中的规定。 4.4.6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见表1。 表1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按日粮中添加比例1%计算) 项目 砷(以As计) 重金属(以Pb计) 沙门氏菌
仔猪、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mg/kg ≤10 ≤30 不得检出
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mg/kg ≤10 ≤30 不得检出
4.5 饲料加工过程 4.5.1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4.5.2 配料 4.5.2.1 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 4.5.2.2 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5.2.3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5.3 混合 4.5.3.1 混合时间,按设备性能应不少于规定时间。 4.5.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称量的5%以上。 4.5.3.3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5.3.4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人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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