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击:深圳死猪上餐桌

新闻频道  第2012.10期专题  制作人:天水

追击:深圳死猪上餐桌

死猪肉再上餐桌! 十月二十四日,有媒体再次爆出生猪屠宰过程的违法事件:深圳观澜私宰场以200元/头的廉价从生猪批发行收购死猪,屠宰之后送到肉品加工厂生产出猪肉、腊肠、腊肉再流入市场,死猪肉大部分由小工厂食堂收购,或被用来加工成肉丸、腊肉,私宰商贩可以获利10倍甚至50倍。 记者暗自跟踪调查,将死猪的流入、屠宰、流出过程的从阴影中拉出来,曝光于太阳底下,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不法分子如何无视国家律法和人民健康,将问题肉送上我们的餐桌。 我们生病住院,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原因何在仍然蒙在鼓里不知情。这样的事件年年都有发生,年年都会曝光,年年都有处罚判决,却屡禁不止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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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二

结语

  犯罪分子终将会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惩处的警示作用能够遏制“死猪肉”再上餐桌吗?诱导犯罪的因素和根源不除,总会有人为了暴利心存侥幸心理而从事此活动。如何彻底遏制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政府和民众都应该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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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死猪肉事件年年惩处,年年又犯。那么是不是我们的法律不够完善,给犯罪分子留有可趁之机呢?或者是我们执法人员的失职造成?看看相关人员如何解释:

  “主要是因为执法上存在操作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适用第140条,需证实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或查处商品案值15万元以上,但“黑作坊”“黑工厂”大多无账可查;伪劣产品案值低,一般难以一批查证15万元以上。

  若适用第143条,需证实“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污染物”,而这也难以及时证实,且食品存在腐烂变质、二次污染可能,不易封存保管留待日后鉴定。

  若适用第144条,需证实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这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才能鉴定。目前,一些地方设备不足、经费缺口很大,没有实力解决检测鉴定的问题。刘永和家的猪肉样本送有关部门鉴定,却拿不出有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对其“下家”的追责依据,是在加工时加入亚硝酸钠超标,而非制售病死猪肉行为本身。

  据了解,当前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

  “不应将安全食品犯罪视为一般经济犯罪,而应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阮齐林说。

  另据了解,过去打击“地沟油”犯罪也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公检法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案件侦办,确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治理病死猪肉问题,也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等,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说。

  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及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同时,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特点、新趋势,适时调整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营造出安全放心的餐饮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