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申报备案办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答: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 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群众对价格上涨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个别小报小刊热衷于炒作涨价题材,渲染涨价气氛,严重影响社会心理预期。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问:如何认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否意味着企业不得涨价?
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要正确认识,合理适度。一是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二是合理性。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列入临时干预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市场供给,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是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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