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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 更新时间: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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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某渔30058、浙某渔运88237”等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渔获物案——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摧毁捕运销团伙犯罪链

  (一)基本案情

  “粤某渔30058”等7艘捕捞渔船及“浙某渔运88237”等3艘渔运船长期盘踞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附近,逃避监管从事非法捕捞、收购、转载水产品活动。根据渔民举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于2022年9月8—9日调集执法力量在浙南、浙北海域及渔港码头同步收网,查扣上述10艘涉案渔船,查获渔获物4.3万余箱,共76.1万余千克,涉案人员达85人。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粤某渔30058”等船在禁渔期从事拖网作业,渔获物数量巨大,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浙某渔运88237”等船未持有渔运船特许证收购、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执法机关作出没收渔获物及网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案件移交海警机构、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涉案人员均已被刑事拘留。

  (三)典型意义

  海洋伏季休渔旨在为渔业资源留出休养生息的时间,促进其可持续利用。但部分渔船伺机出海偷捕,严重干扰休渔秩序,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合法渔民权益。近年来,此类非法捕捞活动逐步呈现团伙作案特征,已形成“捕、运、销”链条式作业,且常利用监管盲区“游击式”作案,打击难度较大。根据法律确定的分工,渔政执法机构负责打击禁渔区线内侧的非法捕捞活动。本案中,浙江渔政执法机构经过前期调查研判,摸清涉案船舶活动规律,抓住其返回线内的时机果断收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案中,渔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对船舶和渔获物采取扣押措施,人、船、鱼并获,成功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展现了渔业行刑衔接的巨大威力,有效震慑了涉渔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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