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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虾、贝产地检疫新规发布,养殖从业者请留意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国水产 作者: 更新时间: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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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其中涉渔3个,分别为《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公布了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通知明确,《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新规程对部分章节及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检疫规程”章节,调整后的“检疫规程”主要包括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等章节。

  二是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检疫程序中,增加了“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在检疫结果处理中,删除了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的条款。在检疫记录中,增加了“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

  新规程对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进行了修改。

  依据2022年新发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以及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意见建议,结合相关疫病对当前水产养殖业的危害情况,检疫对象增加了鲤浮肿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胞虫病等9种疫病,删除了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桃拉综合征、河蟹颤抖病等9种疫病。同时,白斑综合征的检疫范围增加了克氏原螯虾。修改后的检疫对象共17种疫病,其中鱼类疫病10种、甲壳类疫病5种、贝类疫病2种。

  新修订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水生动物检疫行为,为保障渔业生产免受疫情影响、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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