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偷盗玉米 共同犯罪难逃刑罚
/yumi/ 2023年12月26日 黄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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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龙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玉米的刑事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程某前、孙某峰两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简要案情被告人郭某军、程某前、孙某峰三人因经济拮据产生合伙盗窃念头。2022年12月28日三人预谋偷玉米,29日18时许,郭某军、孙某峰驾驶轿车到黄龙县踩点,程某前驾驶轻卡货车尾随,次日凌晨盗取村民玉米30余袋四千多斤,当日销赃于某粮庄,郭某军分得1911元、程某前分得1900元,孙某峰分得1000元,2023年1月5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程某前、孙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人结伙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某前、孙某峰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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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黄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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