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鹏都5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鹏都农牧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鹏都农牧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鹏都5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8月1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上述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的情况,针对鹏都农牧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 万元。针对鹏都农牧在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50 万元。综合上述两项,决定: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0 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鹏都5在公告中称: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鹏都5的主营业务是农资和粮食贸易、肉牛、乳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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