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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yumi/ 2025年8月1日 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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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作新闻发布。《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全国11个粮食产销平衡区之一,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成效明显,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制定《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的有力举措和必然要求。

  条例共7章50条,主要有关于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关于耕地保护、关于粮食储备、关于粮食流通和加工、关于粮食应急、关于监督管理几方面内容。

  这件法规的亮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完善粮食安全保障运行机制。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为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数据对接、信息共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常储常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立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保障机制”;同时,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按照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动态调整”。以上“协调”“监督管理”“轮换保障”等机制,是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成果,以法规条款的形式巩固下来,对于推动粮食储备体系有效运转,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将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推动我省“特”“优”农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应当扶持谷子、高粱、荞麦、莜麦、绿豆、豌豆、马铃薯等特色杂粮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优化杂粮生产布局,发展规模化种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粮食品牌”,促进山西“特”“优”农产品发挥更大作用。

  强化粮食流通领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粮食和储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粮食运输”,确保粮食高效流通、供应及时。为阻断粮食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源,尤其是严控口粮运输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等,构建起粮食流通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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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牧瑶
 文章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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