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消息,为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对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提出明确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政府粮食储备的有益补充,对维护区域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法律要求,结合内蒙古实际并借鉴先进经验,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通知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社会责任储备的定义、管理原则及支持措施。储备粮权归属企业,政府依法动用时企业须无条件配合。对履行义务良好的企业,可在项目支持、应急体系纳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储备品种与规模
规定储备以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等口粮为主。盟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核定企业储备规模,遵循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原则。储备规模不得与企业代储的政府储备相互抵顶。各盟市(旗县)须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三)储备管理
实行“等量替换、动态轮换”原则,企业须确保实物库存持续不低于核定规模。储备粮食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悬挂专用标识。储备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或取消政策支持。
(四)储备动用
遇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宏观调控需要或启动粮食应急响应等情况,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动用造成损失的,按照“谁动用、谁补偿”原则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动用后企业须及时补足库存。
(五)附则
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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