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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yumi/ 2023年10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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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令 2003 年第 4 号,商务部令 2019 年第 1 号、2021 年 第 2 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 2024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 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

  2024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 下简称小麦)963.6 万吨,其中 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 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 万吨,其中 60%为国营贸易配额;

  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 万吨,其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 266 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 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分配给企 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 8 月 15 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 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

  有资格获得 2024 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 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3 年 10 月 1 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同时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获得 2023 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 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 同)的企业; 2、2022 年小麦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 业。

  (二)玉米 1、获得 2023 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22 年玉米年加工能力 20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3、2022 年玉米年加工能力 4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获得 2023 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2、2022 年大米年加工能力 10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 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 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 上一年配额内的进口量。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的 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如获得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 口量,则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罚则规定 处理。

  四、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10 月 30 日通过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 请材料。逾期不再接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 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 商务部。

  五、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 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 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 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 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 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 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 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 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六、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 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 税配额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外,两年内不再 受理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二)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依 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粮食进口 关税配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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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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