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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文章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6年7月29日     点击数:1514
导语: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猪逆周期政策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的精准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我厅组织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猪逆周期政策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的精准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对《贵州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贵州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贵州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生猪逆周期政策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的精准性,促进市场供需更加适配,推动猪价保持在合理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实行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推动生猪产业稳产稳价、高质量发展。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十五五”初期,我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22万头左右,之后,将根据猪肉消费量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市(州)、县(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2025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统计数据为基数,结合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确定(见附件)。

各市(州)季度末月份的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统计部门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季度末统计部门数据为基数,根据全国畜禽养殖备案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原则上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加大预警信息释放力度,引导市场预期,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对能繁母猪存栏增幅较大的大型养殖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分类梳理原因,引导企业适度调减产能。能繁母猪存栏增幅较大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以生猪产能调控场为重点,引导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产能调减措施。三是开展预警提示。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采取针对性控产措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加大预警信息释放力度,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对能繁母猪存栏降幅较大的大型养殖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分类梳理原因,引导企业合理增加产能。能繁母猪存栏降幅较大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以生猪产能调控场为重点,引导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开展预警提示。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调整或暂停相关支持政策,暂停招引种猪场建设项目,指导养殖场(户)继续加大能繁母猪调减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暂缓投产已建种猪场和新建扩建种猪场。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逐级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增加能繁母猪养殖,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研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加强政策支持,确保种猪核心群存栏量符合规定。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应不低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数量(长白猪600头以上、大白猪600头以上、杜洛克猪300头以上、地方猪300头以上、培育品种600头以上),当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规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我省在全国畜禽养殖备案系统中备案的规模猪场(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保有量为2800个以上。各市(州)、县(市、区)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5年末的生猪规模场数量为基数,结合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确定(见附件)。各地应将规模猪场月度登记备案数量保持在保有量之上。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场

按照规模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且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全国畜禽养殖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的原则,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以及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对设计存栏能繁母猪500头以上或设计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省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场名单。市、县两级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及时移除产能调控场名单。

(三)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省农业农村厅依托全国畜禽养殖备案系统,将能繁母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纳入重点调控监测名单,强化监测分析和窗口指导。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域重点调控监测名单,加强服务指导,引导名单内养殖企业有序推进生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逆周期调节,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降低育肥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科学引导市场预期。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生猪产能调控责任,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严禁“层层加码”。县级重点要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各市(州)修订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6年8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对照目标任务,逐月对账,跟踪问效,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推动落实。

(二)强化监测预警

省农业农村厅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开展生猪生产监测工作,依托全国畜禽养殖备案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每月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数据变化情况;每季度组织企业座谈;每半年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各市(州)要在工作力量、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定期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形势分析,及时、准确掌握生产供应情况。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生产的影响。

(三)强化政策协同

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扶持政策,稳定用地、环保、信贷、保险等长效性支持政策,防止政策“急刹车”“翻烧饼”。当市(州)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3%时,通过差异化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当养殖大县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时,对相关县暂停安排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可按规定对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对逆势扩张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调整相关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融资资金用途管理,防范重大经营风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

各市(州)、县(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及规模猪场保有量

市(州)、县(市、区)名称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

规模猪场最低保有量(个)

备注

全省

122

2800

能繁母猪存栏量于2026年9月底前调控到位并保持稳定。市(州)可根据猪肉消费量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对县(市、区)正常保有量进行动态调整。

贵阳市

6.6

80

花溪区

0.14

2

乌当区

0.14

2

白云区

0.05

1

观山湖区

0.02

 

开阳县

2.5

32

息烽县

1.05

7

修文县

1.55

28

清镇市

1.15

8

六盘水市

7.5

130

六枝特区

1.68

48

盘州市

3.17

33

水城区

1.89

30

钟山区

0.76

19

能繁母猪存栏量于2026年9月底前调控到位并保持稳定。市(州)可根据猪肉消费量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对县(市、区)正常保有量进行动态调整。

遵义市

23.2

530

红花岗区

0.18

2

汇川区

0.98

17

播州区

4.65

130

桐梓县

2.53

21

绥阳县

1.5

25

正安县

1.02

45

道真县

0.85

25

务川县

1.13

35

凤冈县

1.74

25

湄潭县

1.93

37

余庆县

1.17

58

习水县

3.9

71

赤水市

0.36

14

仁怀市

0.56

16

新蒲新区

0.7

9

安顺市

8.6

180

能繁母猪存栏量于2026年9月底前调控到位并保持稳定。市(州)可根据猪肉消费量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对县(市、区)正常保有量进行动态调整。

西秀区

2.32

50

平坝区

1.3

45

普定县

1.35

20

镇宁县

1

32

关岭县

1.28

18

紫云县

1.35

15

毕节市

25.9

240

七星关区

3.97

71

大方县

3.14

34

黔西市

2.45

13

金沙县

1.73

44

织金县

2.22

19

纳雍县

2.47

24

威宁县

7.24

7

赫章县

2.35

28

百里杜鹃管理区

0.33

 

铜仁市

17.2

610

能繁母猪存栏量于2026年9月底前调控到位并保持稳定。市(州)可根据猪肉消费量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对县(市、区)正常保有量进行动态调整。

碧江区

0.92

33

万山区

0.65

50

松桃县

3.88

92

玉屏县

2.08

139

江口县

0.59

40

石阡县

1.3

45

印江县

1.06

54

思南县

3.78

82

德江县

1.41

20

沿河县

1.53

55

黔西南州

8.6

200

兴义市

1.31

29

兴仁市

0.9

18

普安县

0.67

6

晴隆县

0.6

3

贞丰县

0.86

18

册亨县

0.59

20

能繁母猪存栏量于2026年9月底前调控到位并保持稳定。市(州)可根据猪肉消费量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对县(市、区)正常保有量进行动态调整。

望谟县

0.57

6

安龙县

3.1

100

黔东南州

9.5

480

凯里市

0.45

82

黄平县

0.88

11

施秉县

1.49

24

三穗县

0.14

12

镇远县

0.62

41

岑巩县

0.28

14

天柱县

0.78

38

锦屏县

0.35

7

剑河县

0.3

11

台江县

0.18

12

黎平县

0.75

53

榕江县

0.5

29

从江县

0.32

16

雷山县

0.28

16

能繁母猪存栏量于2026年9月底前调控到位并保持稳定。市(州)可根据猪肉消费量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对县(市、区)正常保有量进行动态调整。

麻江县

1.78

98

丹寨县

0.4

16

黔南州

14.9

350

都匀市

1.28

17

福泉市

0.87

114

荔波县

0.5

18

贵定县

0.8

12

瓮安县

1.8

45

独山县

3

40

平塘县

1

17

罗甸县

0.71

12

长顺县

1.5

19

龙里县

0.84

3

惠水县

1.7

47

三都县

0.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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