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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文章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6年7月29日     点击数:1511
导语: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委对《天津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天津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天津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工作部署,完善生猪逆周期政策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的精准性,促进市场供需更加适配,推动猪价保持在合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原则,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建立不同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思路,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产业发展。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各涉农区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指标任务,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需稳定在15万头左右。各涉农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2025年末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各涉农区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各涉农区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加密释放预警信息,引导生猪产能调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市农业农村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发出预警。由相关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产能调减措施。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相关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全面强化各项产能调减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市农业农村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生产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市级或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各涉农区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我市规模猪场保有量750个的指标任务,依据2025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全市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涉农区规模猪场保有量。各涉农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

(二)建立产能分级联动调控机制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涉农区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并按照不同规模对应建立国家级、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向农业农村部推荐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对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到1万头以下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将其确定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市农业农村委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国家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名单。

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生猪产业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将被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市级对能繁母猪存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委持续开展生猪生产监测,向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做好生产监测,密切关注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支持市级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形势研判等工作。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生产的影响。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级调控方案强化工作落实,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压实产能调控责任,细化调控政策措施。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丰富产能调控手段,形成调控合力,推动供需更加适配。当我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3%时,应通过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可结合现行政策和财力状况,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由市农业农村委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并可结合现行政策和财力状况,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适时修订本方案。

 

附件

 

全市和各涉农区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

规模猪场保有量(个)

合计

15

750

蓟州区

2.70

179

宝坻区

2.18

105

武清区

2.43

110

宁河区

3.30

195

静海区

1.36

145

东丽区

0.005

0

津南区

0.01

0

西青区

0.01

0

北辰区

0.31

2

滨海新区

2.7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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